南京三易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南京三易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南京三易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450号2201室。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展览展示服务;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产品设计;模型设计;包装设计;软件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文化信息咨询;体育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旅游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公共关系服务;会议服务;工艺美术品设计;电脑动画设计;企业形象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市场调查;文艺创作;影视策划;翻译服务;数据处理;工艺品、珠宝首饰、陶瓷制品、皮革制品、塑料制品、针纺织品、箱包、电子产品销售;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名册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名册见附表。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批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批监事的报告;
(五)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章程第九条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经理,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任命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登记。
法定代表人除行使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外,还应当行使以下职权:
(一)保管公司的营业执照,保管和使用公司的公章;
(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丧失执行董事或经理资格的;
(三)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四)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评估作价。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此转让事项应形成书面决定。
第二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当在审计后十五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